喂,罗生啊,你找阿龙有事?”娇姐把电话给了Ja. “罗纳德,你那部电影‘拳霸天下’拍的差不多了。你居然能把波姬小斯请来拍电影?有好多广告商要请她拍广告,我们都想和她合作,你能不能请她留下来在拍几部电影?” “波姬在东瀛有很多广告合约还要继续,拍完拳霸天下就过去。你帮忙在香江的发行商说说好话,说不定找他的香江广告商能出的起价钱了。”罗纳德替波姬婉拒了。 “我知道,我知道,东瀛的广告商出的起大价钱,我也和他们合作的。你这次打电话来是?” “我有件事情要请教你,你的‘快餐车’,改编成了电子游戏,我想问问这里是怎么合作的?”罗纳德真心想请教,这个“功夫大师”的游戏这么受欢迎,自己也拍过龙威小子,和霹雳舞啊,改编成游戏拿拿授权费,也是给小成本制作开辟一条盈利渠道。 “什么电子游戏?我不知道啊?你们谁知道?有人用我的样子做游戏吗?” Ja那边完全不知道的样子。罗纳德没想到,东瀛这些游戏开发商,居然是没有买他使用权的盗版作品。 两人调查了半天,最后香江那边的律师说,曾经发现过这个擦边球的电子游戏,但是因为名字被游戏公司改成了托马斯,人物形象因为分辨率太低,上法庭也很难举证说那就是按照Ja的样子改编的。 看来他们把Ja的外型,配上布鲁斯·李的怪叫,都是想好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怪招。 Ja那边自去给游戏公司发律师信不提,罗纳德这边也找来的律师小姐林赛·多尔咨询。 他们律师团队研究的结果,就是这种电子游戏模彷影视人物的版权形象的官司,还没有着名的判例。除了在阿美利加有很多业务的索尼公司,其他的东瀛游戏厂商,比如任天堂,世嘉什么的,主要游戏制作业务都放在东瀛,跨国维权非常困难。 曾经尝试过维权的一些好来坞着名人物形象,也很容易被东瀛的律师规避掉。比如1981年出品的任天堂游戏大金刚,形象设计和名字都是抄袭好来坞着名的怪兽金刚(Kin Kon)。 环球公司是金刚的形象版权所有者,罗纳德的老熟人,环球的董事长席德·辛伯格,用侵权的名义起诉了任天堂,求取巨额赔偿,和每个售出的游戏零售价的3%作为形象使用费。 不过任天堂也不是好欺负的,他们早有准备,进入阿美利加市场的大金刚,统一被改名叫做“驴金刚(Donkey Kon)”,试图蒙混过关。 罗纳德看着卷宗笑出了声,现在游戏机在家用电视机上的显示效果很糟糕,人物都是些色块。要不是这样,把一个大猩猩硬说成是个驴,也很难过关。 环球的律师也不是好惹的,他们马上提出了另一个理由。这个大金刚的游戏,就是一个长得像水管工的人,去救被怪兽抓走的美女。中途要躲避大金刚从上面扔下来的石头。 环球认为这个剧情,就是抄袭当年雷电华电影公司拍出来的经典怪兽片。 男主角,美女,大猩猩怪兽,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法官马上开始偏向环球影业的观点。虽然任天堂辩称是那个反派是驴而不是大猩猩,但是雷同的情节无法抵赖。 没想到的是,就在任天堂准备认栽赔钱的时候,他们聘请的律师中有一个叫约翰·科比的,发现了环球起诉书里的大漏洞。 原来,根据最新修订的版权法桉。阿美利加的经典电影,可以享有70年的着作权保护。这部1933年雷电华拍摄的金刚,版权要到下世纪才过期。 但是雷电华的片库被环球买下以后,交接过程出了问题。1976年修订的版权法桉,对之后拍摄的新电影,自动享有70年版权。但是之前的电影,需要制片厂去做版权登记,才能把老电影的版权延长到七十年。 一大批当年雷电华,联艺等现在倒闭重组的电影制片厂,片库被辗转卖给了很多家电影公司,中间过手次数很多,这部大片,竟然被环球的法律部门忘记了去登记版权。现在根据版权法桉,已经版权失效,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无需为环球付费。 不仅如此,任天堂还委托约翰·科比反诉环球,在去年判决下来,环球反而要赔偿任天堂18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名誉损失费。 经过此事,游戏厂商进入阿美利加市场,都会把有侵权嫌疑的人物名字做重新命名处理。比如Ja的人物形象被使用在了这个游戏里,日版的游戏就叫功夫大师,美版已经改名叫做斯巴达X。 罗纳德见没有什么授权费的判例可以支持自己授权东瀛游戏公司,把龙威小子改编游戏,就熄了这个心思。不过他继续请林赛·多尔给自己在电子游戏的版权法上做研究跟进,一旦能够有判例和机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