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当庭翻供(5 / 6)

将门虎女升职记 劭君 5516 字 8个月前

三人均证实,受害人等待公交车的过程中,一直清醒,没有站立不稳的情况,几个被告在绑架受害人的过程中,受害人有过一分多钟的激烈反抗。后来是被视频中的被告金胜男捂嘴后才失去反抗能力,而后就被几个被告抬上的车。

三人这一证言,再次证实了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几个被告是蓄意预谋、主观犯罪的事实。

但遗憾的是,法官询问该证据时,公诉人只能如实回答——该视频在案发两个星期后“丢失”。

林子苏对此一直都十分懊恼,这是她始料未及的,如果不是自己亲眼所见,也会怀疑它是否真的不存在了。

但她怎么都想不明白,明明办案民警调阅过,可是为什么如此关键的证据却会丢失,还是在公安的眼皮子底下丢失,令人十分不可置信。

林子苏也不能不怀疑有更大黑手的存在,大到可以在公安的地盘销毁证据,可是这个人到底是谁?

难道是第一个侵害茜茜的凶手——为了不被牵连才急于销毁证据?如果是这样,这个人恐怕就不只是凶手这么简单,也许还有更大的案子!

当然,这是袁深和王芬做的分析,但很可惜都是推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证,现下只能先将这四人绳之以法,再慢慢查那个凶手!这是王芬和袁深的推测。

袁深从知道这个“证据”,就做了大量走访和调查,也不知道用了什么方法,竟说服了交管处的这个王姓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正因监控视频的离奇消失,让袁深更加坚信这个案子有人为干预的痕迹,因而有了上面的推测。

公诉人也曾再三向警方询问求证,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均表示没见过那个监控视频。

起初公诉人极为反对在庭审时以人代物的方式进行举证,因为这会让辩护律师抓到破绽进行更猛烈的攻击。

但从证据链的完整性上来说,“监控视频”确实又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没有实物证据,但视频的目击证人也不是不可,因此公诉方最后还是同意了受害人家属的诉求。

果不出所料,王良金抓住这一证据的缺失,展开了疯狂的攻击。王良金坚定认为,这个所谓的监控视频,根本不存在。

所谓的“丢失”,无人证实,很难说不是公诉方的凭空捏造,设置这样一个“假说”,只是为了“佐证”目击证人疑点重重的证言。

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王良金还调出了中心医院的初诊报告,该报告上没有任何关于受害者中迷药的诊断记录。

于是,公诉人请出了专业检测机构的专家进行中迷药的专业解读,专家表示,初诊报告没有中迷药的诊断记录,但并不能排除受害人没中迷药,因为有的迷药药效只有几个小时。

受害者送到医院时,已经是十几个小时后了,如果受害人被用的迷药药效只有几个小时,那么就很难诊断到症状。

而且这么大面积的□□损害和撕裂,不要说才17岁的少女,就是一个成年男性也难以承受,如果没有迷药的麻醉作用,就算是喝醉酒,受害人也会因巨大的重伤而当场痛死过去,根本不可能有救的机会。

公诉人请出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并询问,民警表示,现场勘查时,曾对地面的车胎、足迹等进行勘验,确认有明显人脚印的挣扎痕迹。

王良金便问,可有勘察记录或证据。该民警回道,当时明确记录在案了,照片也做了编号入库,但是后来这条勘查记录和照片就没有了。

王良金阴笑了一声,揪住这个漏洞,便提出质疑:关键监控视频丢失,关键的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丢失,所以你怀疑警方在徇私舞弊?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证据缺失疑点重重,公诉人怎么没搞清楚,就申请开庭审理了呢?难道公诉人和警方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才急于结案?!

当即转头就向法官说道:“审判长,公诉人的证据、证言无法相互印证,且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待证事实!”

王良金的说法,立即遭到袁深的驳斥,认为能接触到这些关键证据的,不是只有警方,辩方也可以。四个被告当庭改口供,为什么?不就是因为有人跟他们通风报信,告诉了他们监控视频和警方现场勘验的记录和证据丢失吗?

四个被告羁押期间,任何人不能探视,只有辩护人可以和他们接触,那么,是谁在教唆、指使和通风报信,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

辩护人的问题,也正是我想问的,辩护人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幕后交易?这些关键证据到底是怎么丢的?

虽然明知道袁深的反驳违反法庭辩论规则,但还是把王良金吓出了一身冷汗,这可是一道送命题,别辩护不成还把自己送进监狱。

这当口他也是反应相当敏捷,当即向法官表达强烈抗议,“审判长,我反对!我抗议!公诉方是在忘加指控,毫无根据!”

法官也立即出言警告,要求代理人注意言辞,发言必须基于切实的证据证言!袁深目的达到了,这个警告也已经无关紧要了,其中事理已有立判,无须再多赘言。

为了印证监控视频的真实存在,公诉人又分别对林美静、交管处工作人员和欧阳洋进行了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