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强大的反对派,政府就无法维持长期安全。
——本杰明·迪斯雷利
《济贫法》在不列颠的历史相当悠久,甚至早在中央政府统一征收济贫税前的16世纪,不列颠的地方政府就已经根据各自的需要征收济贫税用于救济贫民了。
这件事的起因,是由于起源于16世纪的“圈地运动”使得英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成年劳动力因为失去土地而被迫离开家园四处流浪。
而圈地运动还导致了一个极其恶劣的结果,由于大量农田被改建为了牧场,所以基本粮食价格在16世纪迎来了一个爆发式的增长。
在15世纪末,英国工人15周的劳动时间就可以挣得一家人一年的口粮。到了16世纪中期,则需要工作40周。而到了16世纪末,即便他全年工作也很难满足全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与此同时,16世纪中期发生的英国宗教改革又使得国王接管了天主教修道院的土地和财产,因而导致全国近半数的教会济贫院和教会医院被迫关闭,持续了数个世纪的教会救济模式也因此被打破,所以政府不得不肩负起原先由天主教会承担的民间慈善救济事务。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整个伦敦的人口才不过二十多万,但是其中流民就占了五万多。在整个大不列颠,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普通民众食不果腹。
当时,各个地方政府为了管理数目庞大的贫民群体,甚至都罕见的愿意放下不列颠政府几百年来都不愿意放下的脸面,向本地贫民发放一定数量的乞讨许可证。以同意这群人公开乞食为代价,借此来统计他们的人数并规范他们的行为。
在这样严峻的社会现实下,1601年英国议会宣布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将济贫制度正式纳入政府工作章程。
根据法案规定,教区会向富裕阶层和中等阶层征收济贫税,这项税收则会专门用于救济本教区内处于经济水平最底层的人们。
而济贫法范围内的贫困救助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院内救济,即被救济者必须加入感化院、济贫院或者民间习艺所内参加劳动,直到他们找到工作为止。
第二种则是户外救济,顾名思义,这种救济不用进济贫院等地方参加劳动,而是待在家里接受救济。只不过,在最早的时候,只有老弱病残幼这五类人群被允许接受户外救济。
直到18世纪末期,英国政府财政能力大为增强时,议会才通过《吉尔伯特法》批准身体健全者也可以接受户外救济。
而老济贫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是现金救济,顾名思义,就是给接受救济者发钱。各个教区通常会按月按周向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有子女的寡妇等他们认为值得救济的穷人支付救济金。
至于青壮年男性,如果他们突然因患病、失业等突发情况陷入贫困,也可以向教区申请领取‘临时救济’,直到他们生病痊愈或找到工作为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一直靠着救济金吃饭。如果一旦被济贫委员会发现你的身体健全但却因为懒惰而拒绝工作,又或者是领取救济金的时间太久,那么挨鞭子并被送入济贫院强制劳动都属于合法操作。
而且,由于穷人太多,所以教区的济贫税余额常常捉襟见肘。所以,济贫委员会每年都会重新审定本教区内的哪些人是值得救济的。因此,当时基本不存在能靠着吃低保混一辈子的家伙。
而除了现金救济之外,另一项重要救济是房屋救济。从18世纪开始,教区开始为那些依靠劳动所得仍无法支付租金的穷人提供住房救济。
教区一般会直接向穷人的房东支付租金,以确保他们有一个安身之所。房东如果发现租客付不出房屋,有时也会直接要求教区为他们贫困的租客支付租金。如果教区本身拥有充足的房产,那里的穷人也可以申请以较低的租金租下。
不过对于大部分教区来说,他们的房产就是济贫院,只不过由于条件过于简陋,所以大部分有劳动力的青壮年基本不愿搬进去,唯有那些流浪儿、残疾或者患病的穷人会选择在那里居住。因为不管条件再怎么差,最起码济贫院是免费的。
而对于孤寡老人和孤儿,他们可以寄居在教区指定的护理员家中获得照料,护理员的薪资则由教区支付。
除此之外,另一项较为普遍的救助是医疗救助,根据各个教区财力的不同,救助项目各不相同。
从18世纪中期开始,落后的教区会雇佣专门的医生,普通的教区会和医院签订年度合同,富裕的教区则会直接建立济贫医院,以帮助辖区内的贫民进行疫苗的预防接种、提供药品药物、接生、祝愿治疗等医疗服务。患病贫民也可以选择居家治疗,而他们的亲属也必须承担起基本的照顾责任,并可以从教区那里获得酬劳。
而每到逢年过节,又或者是碰上当地乡绅捐款做功德的时候,教区还会向穷人发放诸如食物、衣服、燃料、洗涤用品等生活必需品。运气好的话,有时还会领到一些钱。财大气粗的教区甚至会发放维修房屋的材料和工匠的工资等等。
虽然在这些济贫事务当中,经常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