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进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民〗主共和国总统,任期为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满之前,再进行全民选举。 随后,在正式出台的宪法中,对全民选举做了明确规定。 说得简单一些,在总统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选举就将作废,并且再次进行大选。 有选举,也就有政党。 一九二四年“〖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宣告成立。 虽然冯承乾不想抛头露面,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但是吴铁生坚决不干,而且明确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国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国,总统并不是党魁,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 最终,冯承乾成为了“〖中〗国〖民〗主团结复兴党”的首任党魁。 到此,构成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权了。 在这方面,冯承乾也是向美国学习,即成立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 按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为最高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 这样设置,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的平衡。 当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终生制,在获得最任命之后,不向任何人负责,有七名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官团,具有对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条款的司法解释权,即大法官团做出的司法解释就是最终解释。 与最高法院对应的,则是最高检察院。 在司法权力框架中,最高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最高司法机构,而且只有最高检察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内的〖中〗央官员、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而最高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 司法制度方面,冯承乾坚定不二的选择了案例法,即欧美法系。 当时,参与立宪的很多人都认为,最好采用条文法,即大陆法系,因为在他们看来,条文法在具体实施中具有操作便利性。只是,冯承乾并不这么认为,虽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还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条文法却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灵活性。要知道,在司法体系中,法律就是标尺,如果标尺都是可变的,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权威呢? 当然,冯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国就实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条文法。 从长远来看,案例法还能减轻司法体系的负担。原因很简单,每一个单独案例在经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其判决方式就将固定下来,成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标准,从而让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参照对象。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说得简单一些,不管什么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决都是一样的,而条文法却会因为对司法理解的不同,导致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也就使法律丧失了公平性,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套严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说白了,〖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会受地位、财富与名声等因素影响。 随着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国的续治体制基本上确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