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告自己?脑子进水,假设有录像,也是云贵先动手,自己只是后发先至。还是在自己的家,自己驱赶陌生人离开有什麽不妥吗?假设没有录像,打就打了,你一个亲属证词有屁用?
这年头,混黑走白浪迹灰色地带的人,谁还不懂点法呢?
刑警领着崔建进入审讯室,很快又有两名刑警进入审讯室,公式化的说词,让崔建知道事情没有那麽简单。
程序之后,刑警开始提问:「你认识云贵吗?」
崔建:「认识。」
刑警:「你昨天是不是和他有冲突?」
崔建:「算不上冲突。」
刑警:「为什麽这麽说?」
崔建:「我和你打架是冲突,我和蚂蚁打架是凌虐。」
刑警问:「你殴打了云贵?」
崔建:「是的。」
刑警:「为什麽?」
崔建:「我要求他离开我的家,他想动手,被我一拳放倒。」
刑警:「今天凌晨三点你在哪里?」
崔建:「韩城私立医院,VIP观察病房505陪护休息室。」
刑警:「期间你是否离开505病房?」
崔建:「没有。」
刑警:「你知道云贵昨晚住在503病房吗?」
崔建:「不知道。」
刑警:「有证人吗?」
崔建:「病房外有两名值勤保镖。」
刑警拿出一张图推给崔建:「这是医院外墙图,你完全可以通过505陪护房的窗户进入503病房。」
崔建看了一会,同意:「我可以。」
刑警:「你不问我为什麽这麽问你吗?」
崔建:「我不问。」
刑警:「那你是否去过503病房?」
崔建:「没有。」
刑警问:「你有能力打晕一个人吗?」
崔建:「有。」
(本章完)